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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两种情况
释义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保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保证金,当投标人不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标保证金就有可能不退还。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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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