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投标中的优先权是指在招标过程中,被招标单位拥有的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会带来便利和优势。但是,除非招标单位公示了这些优先权的详细内容,否则,这些权利不应该超出其他潜在投标者的权利范围。否则,这将被视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反了中国法律。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平等地对待各个招标人。不得在招标过程中给予某个招标人或者多数招标人优先权或者其他特殊待遇; 第九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者其他采购文件中应当全面、准确、明示地提供所需的文件、资质要求、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信息,对所有招标人公平地开展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招标人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指定或者变更规格、型号、产品生产厂家或者销售代理商、服务机构等要素,也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变更评标标准、方法,不得干预评标过程、强制标的方法或者要求招标人以某种方式完善投标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企业、个人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虚假宣传; (二)有误导性的比较; (三)有损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手段; (四)妨碍他人正常经营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