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家属辱骂殴打医生护士会涉嫌哪些犯罪 |
释义 | 患者家属辱骂殴打医生护士会涉嫌哪些犯罪 1、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行为人逼护士示众的行为是很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要求——公然+侮辱,而且侮辱对方也是该行为的最直接目的。 但问题在于,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即必须要由被害人自己去起诉。 而自诉案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被害人自己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 虽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公诉,并由公安机关取证,但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明确的司法文件界定出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权力恐怕也没那么容易出动。 不过这个事件闹得比较大,证据方面倒是比其他自诉案件要好,直接从网上都能找到一堆。只是,当事人既然能受着委屈站在那里,那事后有没有决心起诉也是个问题。 此外,自诉案件大多都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这个罪名也不例外,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司法趋向于保守,通常也不会轻易入罪。 这个事件中,这种“示众”的行为当然是一种侮辱,但能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也仍然很难说。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种恶劣程度构成犯罪,但真要作为一个实际案件去审理,恐怕在定罪上也还是会有争议。至少需要去找同类判例来作为横向比较。 2、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虽然侮辱罪是最直观的罪名,但还是偏轻了,而且定罪标准上比较含糊。这种关键时刻,寻衅滋事罪身为堂堂口袋罪之一(收紧袋口的口袋罪不是好口袋罪),就该当仁不让地站出来了。 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是侮辱护士,这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也还算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追求精神刺激的构成要件。 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9》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疹误治。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引起医疗纠纷。 2、医疗单位的医疗技术不过关,器械设备配置亦达不到正常的诊治标准配备要求。 医院是一个极具风险的行业,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不能满足诊疗的需要,有时亦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有些医护人员缺乏正常的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和经验,在诊治过程中,患者不能得到正常的诊断治疗,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3、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产生纠纷。 在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的基础上,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以医院有责任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4、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纠纷。 医疗手术的合法性应建立在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因此,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一旦违反此法定强制告知义务,其行为就不能免责。 5、医院对病历管理不规范。 在病历管理上,由于一些医院未尊重患者对病历的知情权,拒绝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档案,容易引起患者猜疑。甚至,在纠纷发生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的现象,导致矛盾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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