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人记大过,不利于以后提干,改善待遇。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除名、开除军籍。对士官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开除军籍。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开除军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