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第七条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第八条 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第九条 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