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召回缺陷产品产生的费用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还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