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交齐相关资料; 2、受理:科室受理单位处置申请。3、处理:对单位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程序、方式、结果等内容的合法、合规、合理性等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进而作出国资部门审批意见;重要事项承办科室还须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受理处置事项中,凡涉及房地产处置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开发、拆迁、划转。其他价值规模较大的重要资产处置包括房地产出租还须报区领导会签同意或报经区国资委研究决定或因需要由国资办提交区政府办报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4、批复:凭主任审批意见或区领导会签意见、区国资委或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正式下达资产处置批复。同一审核审批事项中如有其他国资监管审核审批事项,原则上一次收件一次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