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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释义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途中,是指将被依法关押的人自关押场所押解出来后直至押解人关押场所前的全过程。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劫夺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夺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夺人犯的等。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
    能够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殴打监管人员的。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殴打、伤害的行为;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
    上述行为,都破坏了监管秩序,影响对罪犯进行监管的工作正常进行。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劳动作业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
    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才构成犯罪。
    二、逃脱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谈不上构成脱逃罪;劳教分子、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构成脱逃罪。
    关于被关押的嫌疑人脱逃问题,新刑法比原刑法规定严密。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动机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处罚。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监管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2、应注意区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是既遂;如果实施脱逃,在羁押改造场所就被发现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节之一。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3、脱逃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行,作为方式即以积极的方式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不作为的方式即依法应当返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如:羁押场所因其表现良好清明给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满,仍不返回羁押场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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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