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法》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4、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5、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6、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二、《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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