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工资责任怎么办 |
释义 |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工资责任怎么办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经人社部责令限期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人社部出具支付通知书,银行收到通知后5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公司恶意欠薪要受什么刑罚 按规定,公司恶意欠薪具备以下条件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公司拖欠员工薪水数额较大,实践中将涉及5000到10000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符合以上要件后,公司将要接受以下的刑罚: 1、一般情况下,公司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3、安排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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