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要要如何理解 |
释义 |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制度。行政诉讼中,被告变更需告知原告,原告不同意变更则驳回起诉。追加被告时,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除外。行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败诉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败诉时,根据情况决定费用承担。原告撤诉由原告承担,不正当诉讼行为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要要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被告变更要要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被告变更的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费用要如何承担 行政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具体办法: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 (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 (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 (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制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结语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制度。行政诉讼中,被告变更的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共同负担的按责任大小分担,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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