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不服税款的,应当向委托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