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以用工单位作为仲裁对象 |
释义 | 劳务派遣人员能以用工单位作为仲裁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劳务派遣的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仲裁。 一、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二、被派遣工作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但劳动者只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费用也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也很关键,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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