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诉法138条原文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原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21: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