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属于深圳市住建局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