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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规定调解仲裁法中从申请到受理
释义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新规定的内容,解答如下: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延长。时效为1年(原规定是60日)。加大了对劳动者诉求权利的保护。
    2、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期限缩短:要求在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受理(原规定是7日)。
    3、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以前无和解制度,撤回仲裁申请还需要仲裁庭审查)。
    4、仲裁裁决时限缩短。从原来最长90日缩短到最长60日。
    5、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终局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前无规定)。对此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不服的,须依法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不能起诉。这样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6、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提出更高要求:从原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人员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提高到5年以上。
    7、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一规定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该内容由 何伟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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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