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造成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