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二、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法律依据】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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