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没有土地证不能办理吗 |
释义 | 房改房仅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的,应马上联系房改房所占土地的单位,由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批复或通知 3)土地证原件及档案(单位的土地总证) 4)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总证测量图(土地证为手工版的老证需提供) 5)房产证原件(个人) 6)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单位法人) 7)购房花名册(由单位提供) 8)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测量报告 9)株洲市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10)购房协议 11)其他资料(如属于改制企业则提供相关文件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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