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申请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不予登记的主要情形如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申请登记的;违章建筑;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等。(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等不动产,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9 9: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