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统一登记都登记什么? |
释义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的适用对象方面,包括: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一、商品房土地抵押给银行了房产证可以拿吗 土地上建有商品房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商品房一并抵押的,在抵押期间一般不能拿房产证的,但可以取他项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不能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情况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单独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四)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在贷款时是给银行吗 不动产登记证明在贷款时是给银行的。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房屋登记机构发给抵押权人的,用来证明已经设立抵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抵押权人(银行)持有保管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如果贷款买房,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确定产权证的归宿。贷款买房办出不动产证后,开发商或银行会帮着你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完成后,有些银行只领取抵押登记证,不再押不动产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一项物权制度,根据“不变不换”的原则,对各类需要办理变更产权归属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不需要变更的不动产,依然还是使用原有的权属证书,同样具有法律效益。以下不动产均要进行产权归属登记:集体土地权、房屋所有权、森林权、农村耕地、林地等经营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域权、建设用地权、抵押权以及海域使用权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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