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
释义 | 在实践中,重大误解合同应该满足以下四大条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买卖交易时,当事人仅仅存在误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因误解做出了相应的行为。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在买卖交易中,对商品的错误认识,应该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交易的另一方。因为那种情况下,有个更好的词语,叫做欺诈。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误解的本质,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说白了,那就不是自己本来的意愿,自己从来没有想过那样做。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签订买卖交易合同的,就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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