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市工伤医疗费报销 |
释义 |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工工伤认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5、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四、受理部门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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