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申请注册要素有什么 |
| 释义 | 法律分析: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有哪些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文字、字母、数字 原来一般认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也可以组合使用。 但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两种商标的要素:字母和数字。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文字要素不再包含汉语拼音、外文字母、数字等内容,汉语拼音、外文字母要归属到字母要素中,而数字要归属到数字要素中。 不过,由于文字要素、字母要素和数字要素天然具有较高的同质性,本文仍然合并在一起讨论。 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文字商标就是一种典型的由文字、字母和数字要素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是绝大多数申请人的首选,其特点是简洁易记、便于呼叫和宣传,能直观的表达意思,易于判断区别,同时它的注册成功率较高。二、图形 构成商标的图形,既可以是简洁的几何图形,也可以是较为具象的美术图案。 图形商标就是一种典型的由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其优点在于有较强的艺术性,同时富有感染力,不受语言的限制一看就懂。但与文字商标相比,图形商标具有不便称呼的特性,不利于传播,不利于商标的检索。在注册上,以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判断主观性太强,申请人或代理人很难掌握审查员的标准,所以驳回的风险与文字商标相比更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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