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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市公积金计算方法
释义
    合肥市公积金计算方法:合肥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这样规定的: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在最高贷款限额内,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 12个月 还款能力系数 实际可贷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贷款期限(月)。2、按使用配偶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 (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 贷款成数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贷款期限(月)。2、按使用配偶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 (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 贷款成数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合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提取材料: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2、申请人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3、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4、住房借款合同5、借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还款期间发生提前或结清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或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房屋共有产权证明房屋产权共有人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如共有产权证或网上备案单)
    合肥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3、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主要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合肥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其开发商必须是与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按揭业务签约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现住公房及产权清晰且无房产争议的二手房;4、具有合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6、提供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7、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60%;8、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贷款流程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为开通激活后的徽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新设置过密码);2、《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3、夫妻双方身份证;4、婚姻证明文书;5、户口本;6、开发商出具的预付款收据;7、购房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8、夫妻双方收入证明;9、还贷储蓄存折(卡),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10、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配偶在合肥市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需提供(如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较低工资标准的;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八)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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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