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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动产抵押未登记有效吗
释义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抵押虽然未登记,但符合如下条件就合法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什么是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动产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常见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国另有各自的特种动产抵押,如英国有在库商品抵押、法国有营业财产抵押,德国有农业用具抵押、日本有农用动产抵押等。
    二、动产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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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