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国家级规划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国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地区性规划编制,地方应急预案编制,地方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