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童工应如何处罚? |
释义 | 使用童工如何处罚: 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公司或个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个介绍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绑架童工,强制童工,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岁的童工,或引起童工死亡或严重障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命令第364日发表了《禁止童工使用的规定》,禁止使用者招募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3、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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