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根据以下两点: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根据《劳动法》规章,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章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2、即便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章,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章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章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章。《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