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劳动法陪产假规定 |
释义 | 徽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包括女方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则为20天。职工在此期间享受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总产假期限为158天。 法律分析 徽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拓展延伸 安徽省劳动法中职工休假制度的规定 《安徽省劳动法中职工休假制度的规定》是指安徽省法律对于职工休假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规,安徽省的职工享有合法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其中,带薪年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享受的假期,病假是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时的假期,事假是因特殊事情需要请假的假期,婚假是职工结婚时的假期,丧假是因亲属去世需要休假的假期,产假是女职工生育婴儿时的假期,陪产假是男职工陪伴妻子生育婴儿时的假期。根据安徽省劳动法,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于保障职工的休息和生活需求。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根据徽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予以奖励。女方可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60天,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情况下护理假为20天。在此期间,职工将继续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此外,《安徽省劳动法中职工休假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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