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产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二)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 (三)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延长假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延长假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