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民事起诉的简易程序也适用于离婚起诉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也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即离婚简易程序,如果没有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应当遵守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并且不能延长普通程序的审限,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起诉离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结婚本来就是一道法律程序,所以离婚也应该以法律程序终止这段婚姻,我们也应该了解它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不仅能让我们更加爱法懂法,也可以让我们在接触运用的时候能了然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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