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产买卖公证是否有效 |
释义 | 农村住房买卖可以公证。 农村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定程序,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审查和通知此类合同公证的重点是: 1、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和房屋转让的合法性。卖方原则上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社会福利属性的权利,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受这种福利。因此,农村房屋的转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房屋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审查买方主体资格:在一般买卖合同的公证中,买方的资格不需要过多审查,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足够了。但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资格也受到限制。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 (1)非城镇居民 (2)不是集体组织中已经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3)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必须不受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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