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1)仅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对外出租,取得的收益按股分配。由于只有土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折价。 (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后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的原则一般是按近三年的平均亩净收益与剩余承包期的乘积。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高,风险也高。合作社与承租者签订出租协议时,应当明确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以避免承租者出现亏损无法支付租金为成员带来的收益风险。合作社可以向承租者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保护耕地质量不因承租者经营行为受到影响,还应当商定收取耕地质量保护费或者复耕费。 一、土地流转流转有哪些模式 1、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股份合作 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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