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故意挖坟构成何种罪 |
释义 | 挖他人坟的行为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相关行为对象为尸体,包括已故人的躯体、遗骨、遗发等。行为表现为秘密窃取尸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故意为主体。挖坟行为违反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一般故意挖坟构成何种罪 挖祖坟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3、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挖他人坟的行为是侵犯了我国的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一般此 结语 类行为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尸体作为行为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即属于盗窃尸体行为。行为人的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因此,挖他人坟墓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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