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移交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人,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以下法定情形的人,能办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有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的。 由于批捕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