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胜诉后不执行的,胜诉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