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的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过仲裁庭的许可就中途退庭的,则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是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可以进行缺席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日期,仲裁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需要在开庭的时候出示,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 仲裁庭在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作出仲裁裁决。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