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售税额中扣除: (1)从销售人员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 (三)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外,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上明确记载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11%扣除率计算的进口税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进口税额计算公式:进口税额=购买价格×扣除率 (4)从海外公司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国内房地产,从税务机关或扣除义务人获得的扣除税金的纳税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 2、以下项目的进口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扣除: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除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买商品、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消费的购买商品(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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