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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是什么时候可以做
释义
    

法律主观:
    


    关于 伤残鉴定 什么时候可以做的问题,一般来说, 伤残 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 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 评定 伤残等级 。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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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