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竣工日期可以用于交房吗 |
释义 | 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竣工日期并不是交房的日期,如果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合同工期该如何计算 合同工期的计算为: 1、工程以被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验收报告但被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是建设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 合同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二、工程备案去哪个部门 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不同的施工阶段,项目立项部门和流程都不一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部门进行备案。 三、验收竣工的工程具备哪些条件? 验收竣工的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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