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协委员的特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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