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一审还是二审的情况不同,开具生效证明的时间也不相同。如果是一审判决的,宣判送达后十五日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如果是二审判决的,作出判决并送达后即生效。 需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若为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随时都可以判决;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在受案后六个月内作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未到庭应诉,即缺席判决的,需公告期六十日,从公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满后,再过十五日,也就是从公告发出后过七十五天,可索要生效证明,涉外案件,因上诉期为三十日,故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三十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