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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查机关询问证人有时间规定吗多长时间
释义
    检察院在立案前询问怀疑对象获取口供时,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否则属非法拘禁。被谈话人有权随时要求离开。立案后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从嫌疑人到达检察机关起算,而不是签文书时起算。检察院通过晚签文书方式延长询问时间是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检察院在立案前往往把怀疑对象叫到检察院,通过询问的方式获取口供,此时还没有立案,为初查阶段(如果检察院说已立案,可要求其出示立案决定书,当事人有权知道)。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也就是说立案前,被谈话对象为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检察院不能限制被谈话对象的人身自由,可随时要求离开,否则即为非法拘禁。其他人回答的说不超过十二小时,是立案后传唤、拘传的一次不超过十二个小时,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检察机关起算,而不是从签文书的时候起算,检察院往往通过晚签文书的方式获得更多询问时间(例如被谈话人下午六点就到检察院而十点才给他签相关文书),此为违法。
    拓展延伸
    检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及其合理性
    在刑事诉讼中,检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是确保程序公正和高效的重要因素。合理的时间限制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拖延和不必要的延误。同时,时间限制也应考虑证人的合理需求和权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可能因案件性质、证人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设定时间限制时,需要权衡案件的复杂性、证人的可用性以及证人的负担等因素。合理的时间限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证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作证,同时保证案件的进展不被无谓拖延。
    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检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是确保程序公正和高效的重要因素。合理的时间限制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拖延和不必要的延误。同时,时间限制也应考虑证人的合理需求和权益保护。合理的时间限制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证人的可用性以及证人的负担等因素,确保证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作证,同时保证案件的进展不被无谓拖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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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