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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病去世的警察享受什么待遇
释义
    在职的优秀警察病故之后,相应的抚恤进行发放,还有个人的相应的工资,是发放54个月的,另外还有丧葬费以及其他的一些补助,其子女在考取国家公务员,以及人民警察,升学,当兵等各个方面会有相应的照顾。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公司行政系统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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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2: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