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都属于 恶意逃避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