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
释义 |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分别指小档口(小商铺)整治标准、小作坊整治标准、小娱乐场所整治标准。 一、小档口(小商铺)整治标准 小档口/小商铺:指总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铺、档口等 (1)场所内不得住人。如必须住人,不应超过1人,住宿部分和经营部分应用实体砖墙进行分隔,采用甲级防火门。住宿处须设安全出口或开设不小于高1米乘以宽0.8米的紧急逃生出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米。紧急逃生出口应配套安装辅助疏散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不需使用钥匙就能从内部打开。 (2)小档口的住人区域及经营区域均应按标准设置简易喷淋;在住宿区域及经营区域楼顶板处按每20平方米至少安装一个独立烟感报警器。 (3)未住人且场所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小档口内应在楼顶板处按每20平方米至少安装一个的标准设置独立烟感报警器。 (4)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5)灭火器按每75平方米至少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场所配置2具)。灭火器摆放位置应满足显眼无遮挡、便于取用的要求,且保证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放置点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米。 (6)安全出口、楼梯间出口的门洞上侧必须安装一个消防应急灯和安装一个“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带箭头那种)。 (7)疏散楼梯间每层至少安装一个消防应急照明灯;走道上每20米至少安装一个消防应急灯(安装在1.5米以上位置)及疏散指示标志(带箭头那种,安装在1米以下位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均要求是插电式(不能使用荧光式代替)。 (8)场所内部严禁使用木板、聚氨酯泡沫等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进行分隔,严禁设置木质等可燃材料夹层(阁楼)。 (9)场所内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10)场所内不宜设置明火厨房,设置明火厨房时应采用实体砖墙、乙级防火门与经营部位进行分隔,并在明火厨房内按标准设置简易喷淋(可采用PVC管道)和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 (11)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非餐饮类场所的厨房、浴室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不得超过2个15千克的气瓶,并设置自然排风窗。餐饮经营性场所液化石油气超过30千克的,应设置储瓶间(即:在场所外设置独立的实体砖墙、混凝土楼板小房间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瓶)。 (12)场所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场所内电气线路不应私拉乱接,开关应为防火漏电开关或空气开关,场所内电气线路不应私拉乱接。 (13)场所内必须张贴防火公约、消防安全知识挂画,从业人员应熟悉报警电话,懂得使用场所内的灭火器材,掌握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 二、小作坊整治标准 小作坊:指总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生产场所 (1)场所内不得住人。如必须住人,不应超过1人,住宿部分和经营部分应用实体砖墙进行分隔,采用甲级防火门。住宿处须设安全出口或开设不小于高1米×宽0.8米的紧急逃生出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米。紧急逃生出口应配套安装辅助疏散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不需使用钥匙就能从内部打开。 (2)小档口的住人区域及经营区域均应按标准设置简易喷淋;在住宿区域及经营区域楼顶板处按每20平方米至少安装一个独立烟感报警器。住人区域应在在明显易取用位置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居住人员应熟练掌握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使用方法。 (3)未住人且场所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小作坊内应在楼顶板处按每20平方米至少安装一个的标准设置独立烟感报警器。 (4)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5)场所内部均应设置确保人员疏散的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并用黄、橙、红等颜色鲜明的线条或“警示带”在地面上标明。 (6)场所内部严禁使用木板、聚氨酯泡沫等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进行分隔,严禁设置木质等可燃材料夹层(阁楼)。 (7)场所内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场所内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8)场所内不宜设置明火厨房,设置明火厨房时应采用实体砖墙、乙级防火门与生产经营部位进行分隔,并在明火厨房内按标准设置简易喷淋(可采用PVC管道)和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 (9)场所内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每层至少安装1个简易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场所中间位置,确保场所内任意一点离卷盘距离不超30米)。 (10)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至少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场所配置2具)。 (11)每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出口的门洞上侧必须安装一个消防应急灯和安装一个“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带箭头那种)。 (12)疏散楼梯间每层至少安装一个消防应急照明灯;场所内的走道上每20米至少安装一个消防应急灯(安装在1.5米以上位置)及一个疏散指示标志(带箭头那种,安装在1米以下位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均要求是插电式(不能使用荧光式代替)。 (13)场所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开关应为防火漏电开关或空气开关,场所内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 (14)场所内放置天那水、酒精、柴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的仓库,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仓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储存量不超过1昼夜用量;生产工艺流程需要一昼夜使用液化石油气超过30千克的,应设置储瓶间(即:在场所外设置独立的实体砖墙、混凝土楼板小房间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瓶)。 (15)场所内必须张贴防火公约、消防安全知识挂画,从业人员应熟悉报警电话,懂得使用场所内的灭火器材,掌握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 三、小娱乐场所整治标准 小娱乐场所:指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休闲、娱乐场所 (1)小娱乐场所内严禁住人。 (2)小娱乐场所每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2层及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即楼梯间四周用实体砖墙围闭,通向楼梯间的门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如不能采用木质楼梯等),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外开门。 (3)小娱乐场所应与建筑物其他场所、部位采取实体砖墙、混混凝土楼板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场所内部严禁使用木板、聚氨酯泡沫等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进行分隔,严禁设置木质等可燃材料夹层(阁楼)。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5)场所内不宜设置明火厨房,设置明火厨房时应采用实体砖墙、乙级防火门与经营部位进行分隔,并在明火厨房内按标准设置简易喷淋(可采用PVC管道)和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 (6)场所内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每层至少安装1个简易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场所中间位置,确保场所内任意一点离卷盘距离不超30米);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标准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别为以下几点: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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