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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结算工资吗?
释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时公司必须立即结算工资,并在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公司不遵守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公司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1、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结算,因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立即结算工资。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向抵触。不然无效,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如果由于各种自身原因无法立即支付,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个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拓展延伸
    离职后如何确保及时获得工资结算?
    离职后,为确保及时获得工资结算,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明确离职日期和结算工资的时间安排。确保您的离职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已提交,并与雇主协商确定最后工资结算的方式。其次,留下书面证据,例如通过邮件或短信与雇主确认工资结算细节,以便日后有需要时进行证明。此外,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到工资,请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最后,如有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个人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结语
    离职后,为确保及时获得工资结算,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明确离职日期和结算工资的时间安排。确保您的离职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已提交,并与雇主协商确定最后工资结算的方式。其次,留下书面证据,例如通过邮件或短信与雇主确认工资结算细节,以便日后有需要时进行证明。此外,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到工资,请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最后,如有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个人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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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