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合伙帐目不清,不能清算,对合伙财产都不作处理,驳回原告的分割财产诉讼请求。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该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当事人自己无法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有的法官就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如果法院一律以帐目不清或未经清算,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会导致合伙纠纷始终处于无法解决的状态,当事人寻求不到司法救济的途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引起矛盾的激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