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商法下的台风与承运人免责 |
释义 | 本案虽然使用的是《民法典》,但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免责事项中第三款规定了“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可以免除承运人责任。(该条来自于海牙规则的免责事项。Carriageofgoodsbysea一书中认为,《海牙规则》下“海上风险”的适用范围较之“天灾”更广,它并不要求达到如“天灾”必需具备“不可预见”程度)。 也就是说,如果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不论是依据《民法典》,还是依据《海商法》都可以免除承运人责任。 国内海事审判中大多数案件均不支持台风援引“海上风险”免责。但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判决中法院支持该了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台风构成承运人“海上风险”免责的主张。 该案中,涉案的俄罗斯籍杂货船“尤利”轮2011年8月遭遇当年第9号台风“梅花”,导致船上货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并因此被中国货主两次扣押于厦门港。面临货主在中国多个海事法院提起的高达800万美元索赔的系列案件。在经历三年多六次开庭审理后,上海海事法院近日就中国某重型履带吊出口商提出的2300多万人民币的索赔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船东关于台风引起的恶劣海况构成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风险”,属于承运人可免责的抗辩。 据悉,这是上海海事法院鲜有的支持台风可援引“海上风险”免责的判例,也是中国海事审判实践难得一见的典型案例。 一、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是否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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